(2017)冀063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罗建军与何江涌、田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军,何江涌,田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366号原告:罗建军,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亚,北京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江涌,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田静,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北京烛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建军与被告何江涌、田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江涌、田静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7995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江涌系被告田静之子,原告与二被告均在北京市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水果批发、零售生意。自2016年开始,二被告从原告处陆续进水果。截止到2016年9月11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水果款179958元,至今未归还。被告辩称:欠原告货款及数额均属实。但被告田静没有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买卖行为是原告与何江涌之间的行为,田静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罗建军与被告何江涌、田静在北京市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水果批发、零售生意。被告自2016年从原告处购买水果用于出售,截止到2016年9月11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拖欠原告水果款179958元。被告何江涌、田静于2016年9月11日为原告书写还款协议书一份、欠条一张。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田静没有还款义务,但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实其主张的证据,对被告田静主张没有还款义务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何江涌、田静拖欠货款17995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静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江涌、田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罗建军欠款1799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0元,由被告何江涌、田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晓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