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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额尔德木图与银海、呼格吉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德木图,银海,呼格吉勒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480号原告额尔德木图,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银海,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呼格吉勒图,男,3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额尔德木图诉被告银海、呼格吉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额尔德木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尔德木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额尔德木图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梅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