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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守华与张荣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华,张荣生,赵爱霞,张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662号申请人李守华。被申请人张荣生。被申请人赵爱霞。被申请人张进荣。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守华与被申请人张荣生、赵爱霞、张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房产等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480000元。申请人李守华以位于青州市泰和苑小区25号楼西1单元1层西户证号为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010073**号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29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