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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潘振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潘振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民初733号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现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二桥路**号。被告:潘振嘉,现住广西宜州市。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诉潘振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汤彩虹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家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