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潘振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潘振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民初733号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现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二桥路**号。被告:潘振嘉,现住广西宜州市。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诉潘振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汤彩虹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家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