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年林与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年林,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杨年林,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883号原告:杨年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组织机构代码15394005-2。法定代表人:张启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年林与被告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杨年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年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年林负担。审判员 朱旭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