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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晴与银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晴,银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343号原告:徐晴,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大贵,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勇飞,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原告徐晴诉被告银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了结,原告徐晴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晴负担。审 判 员  邓飞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新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