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刘成金与刘成中、李淑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金,刘成中,李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331号原告:刘成金,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成中,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淑芹,女,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刘成金与被告刘成中、李淑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成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成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成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传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