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蒙城县乐坊镇人民政府申请戴学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城县乐坊镇人民政府,戴学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特18号申请人:蒙城县乐坊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晓星,系镇长住所:安徽省蒙城县乐坊镇蒙亳东路2号。被申请人:戴学侠,女,汉族,住蒙城县。申请事项: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在审理蒙城县乐坊镇人民政府申请戴学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城县乐坊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