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书芳、夏文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书芳,夏文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38号申请人王书芳,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申请人夏文阁,男,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河间市。申请人王书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文阁银行存款20082.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书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文阁银行存款2008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孟庆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