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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与钱庆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钱庆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5民初3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F389577633。负责人:吕欣,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盛,系该行职员。被告:钱庆林,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与被告钱庆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庆林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劳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