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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大寒广告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正阳河肉制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大寒广告有限公司,黑龙江正阳河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大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凤凰城204号楼10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孙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正阳河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区牌路大街652号。法定代表人王力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大寒广告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正阳河肉制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正阳河肉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大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5380.13元及利息。本院裁定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正阳河肉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哈尔滨大寒广告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黑龙江正阳河肉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黑龙江正阳河肉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