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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秦娟、李家卫与俞洪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秦娟,李家卫,俞洪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817号原告:徐秦娟,女,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原告:李家卫,男,199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俞洪飞,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住本市。原告徐秦娟、李家卫与被告俞洪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秦娟、李家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所涉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汇中新村66幢201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徐秦娟、李家卫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2017年2月7日,原告经中介介绍购买被告位于汇龙镇汇中新村66幢201室的房屋,约定价款为75万元,税费由原告承担。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同月13日,双方交接房屋,原告实际入住。同月16日,双方办理了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同月20日,原告去交税费时被告知房屋由法院于2月17日查封,无法过户。故起诉请求支持诉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确认汇龙镇汇中新村66幢201室的房屋产权之诉,而就该标的物已因另案由法院采取保全查封措施,处于强制执行状态,对此标的物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寻求救济。现原告未经案外人异议程序径行提起确认之诉,应予驳回,原告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秦娟、李家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56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分行,帐号47×××82)。审判员 林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詹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