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何立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刑初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立军,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1997年11月6日因犯强奸、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立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善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8时许,被告人何立军在延寿县延寿镇百货大楼二楼262号天地人和服装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店内的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价值783元)盗走。案发后,经侦查,2017年1月1日,被告人何立军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盗平板电脑被依法追缴并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立军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延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何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被告人何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学辉书 记 员 吴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