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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催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催某,宋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峰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催某,女,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郸市复兴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峰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范某,女,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峰矿区,联系方式。。催某与宋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催某于2015-7-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连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