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541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弛,西安市灞桥区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以和被告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宝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