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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迪苍与大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迪苍,大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2行初3号原告张迪苍,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委托代理人黄进良,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代理权限为起诉、出庭、申请执行、接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大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熊爱池,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迪苍诉被告大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张迪苍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被告已退还原告车辆,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迪苍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迪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迪苍负担。审判员  王姝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争光(后附:相关法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