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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2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欣与重庆朗俊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重庆朗俊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3796号原告:陈欣,女,汉族,1990年7月2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连芳,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朗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222号2-2-1号。法定代表人:陈淇濂,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莲,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菲,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欣诉被告重庆朗俊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