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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文家洪与郑小聪、郭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家洪,郑小聪,郭明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194号原告:文家洪,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郑小聪,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明月,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文家洪与被告郑小聪、郭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家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文家洪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明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