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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杜富荣与张海峰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富荣,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杜富荣,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海峰,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字第3716号民事调解书,杜富荣与张海峰民家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张海峰向申请执行人杜富荣支付案件款60000元利息7200元、案件受理费740元、负担执行费919元,共计623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有的存款62379元以及迟延期间的加倍利息;或扣留、提取张海峰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海峰与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