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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穆野、哈尔滨黑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野,哈尔滨黑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野,男,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黑龙江鼎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黑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小区2栋4单元7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穆野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黑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子租赁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8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野收到预缴上诉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穆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崇升审判员  李庆军审判员  贾延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