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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381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范广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381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和平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雷XX,理事长。被执行人范广有,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蒙古营乡榆树底村门杖子组****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范广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辽1381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范广有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其意思表达真实,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辽1381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李 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