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50薛建平与镇江市珠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平,镇江市珠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50号申请执行人:薛建平,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镇江市珠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396号2幢第三层306室。法定代表人:孙加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建平与被执行人镇江市珠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市珠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薛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镇江市珠峰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镇江市润州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张 镇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