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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曲龙诉被告扎兰屯市天硕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龙,扎兰屯市天硕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孙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111号原告曲龙,男。被告扎兰屯市天硕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扎兰屯市向阳办榆树林。法定代表人纪明叶,职务经理。被告孙文,男,55岁。原告曲龙诉被告扎兰屯市天硕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孙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曲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