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缪永敬、代玉琴等与岳彩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永敬,代玉琴,沈某,沈文龙,岳彩龙,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936号原告:缪永敬,男,1956年6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代玉琴,女,1954年7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沈某,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沈文龙,男,2002年1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沈某(系沈文龙父亲),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210281974********。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刚,男,住安徽省凤阳县。推荐社区凤阳县小溪河镇齐郢村民委员会及泰州市苏陈镇双岸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岳彩龙,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老砦镇闫集村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张运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西关大街盐业公司对面212、213、214、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28071160X(1-1)主要负责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兴权,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缪永敬、代玉琴、沈某、沈文龙诉被告岳彩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泗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缪永敬、代玉琴、沈某、沈文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缪永敬、代玉琴、沈某、沈文龙申请撤回对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永敬、代玉琴、沈某、沈文龙撤回对被告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克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