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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某、林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某,林某,蒋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183号原告:徐某,女,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鸿,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4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林某,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龙。被告:蒋某某,女,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某、林某、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鸿,被告刘某某、被告林某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继承被继承人蒋忠德名下遗产:1、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国权北路房屋)1/2的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即由原告与被告刘某某按份共有,各占1/2的产权份额;2、被告刘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的理财存款120,898.68元一半60,449.34元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蒋忠德的外甥女,蒋忠德的配偶系被告刘某某,被告林某系被告刘某某之女,亦系被继承人的继女,被告蒋某某系蒋忠德与前妻胡爱珠之女。蒋忠德于2016年8月17日死亡。国权北路房屋登记在蒋忠德与刘某某名下,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被告刘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曾有理财存款120,898.68元,其中一半应属于被继承人蒋忠德遗产。被告刘某某、林某共同辩称,关于国权北路房屋1/2的产权份额,同意由原告与被告刘某某按份共有,各占1/2的产权份额。被告刘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的理财存款120,898.68元钱款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系被继承人给被告刘某某养老用的,当时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将该钱款转入了被告刘某某名下。被告蒋某某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继承人蒋忠德的外甥女。被告蒋某某系蒋忠德与前妻胡爱珠之女。蒋忠德与被告刘某某于1987年10月登记结婚。被告林某系被告刘某某之女。蒋忠德于2016年8月17日死亡。另查明,国权北路房屋登记在蒋忠德与刘某某名下,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另查明,2016年5月16日,蒋忠德在上海市宝山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主要内容为,其去世后国权北路中属于其的二分之一及其他一切依法属于其的财产份额全部遗赠给原告。再查明,被告刘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于2016年12月27日“理财到期”120,898.68元。2016年12月28日“理财赎回”26,004.92元,2016年12月30日“理财购买”147,000元。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一致确认上述银行账户中有蒋忠德遗产部分6万元,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6万元。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蒋忠德留有公证遗嘱,其名下财产遗赠给原告,原告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中蒋忠德的遗产按照遗赠办理。国权北路房屋中属于蒋忠德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根据公证遗嘱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归国权北路二分之一产权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刘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中的钱款,原告主张其中的6万元属于蒋忠德的遗产,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某按份共有,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某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2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恩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雯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