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风亮与崔正虎、谢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亮,崔正虎,谢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476号原告杨风亮,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崔正虎,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谢彦军,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杨风亮诉被告崔正虎、谢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风亮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原告杨风亮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平助理审判员 李逢州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焦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