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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风亮与崔正虎、谢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亮,崔正虎,谢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476号原告杨风亮,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崔正虎,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谢彦军,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杨风亮诉被告崔正虎、谢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风亮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原告杨风亮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平助理审判员  李逢州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焦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