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学琪与任建立、丽水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琪,任建立,丽水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黎川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116号原告(反诉被告):胡学琪,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建立,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反诉原告):丽水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商贸物流城货运集散中心B区1-3号。法定代表人:夏小永,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反诉原告):黎川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熊村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小田,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杰,系上述三被告的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明,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32号。主要负责人:周跃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波,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琪与被告任建立、丽水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黎川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学琪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贺 梅代理审判员 胡小阳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