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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48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0年11月23日生,住项城市。被告:张某,男,汉族,1977年8月5日生,住项城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627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欠我化肥款112700元,中间还40000元,并于2014年2月9日打有一张欠条72700元。2016年3月11日通过银行汇10000元,现欠627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该案件,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