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牡丹江市东安区空间八度娱乐城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东安区空间八度娱乐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空间八度娱乐城,经营场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经营者:陶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强,男,该娱乐城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牡丹江市东安区空间八度娱乐城(以下简称空间八度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空间八度娱乐城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空间八度娱乐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牡丹江市东安区空间八度娱乐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牡丹江市东安区空间八度娱乐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才桂平审 判 员 徐明珠审 判 员 丁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 松书 记 员 吕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