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沧州市青县人,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5日19时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无号牌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李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杜路10KV齐李5711线第135号电线杆处,与前方顺行的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马某电动自行车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马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肇事。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马某的证言、酒精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肇事,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死者家属和伤者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滕奉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