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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泽国与杨小栓、隗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国,杨小栓,隗书超,隗书龙,隗书悦,隗仁新,徐仰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2123号原告胡泽国,男,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刘俊龙,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栓,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隗书超,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隗书龙,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隗书悦,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隗仁新,男,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徐仰秀,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宁,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泽国��被告杨小栓、隗书超、隗书龙、隗书悦、隗仁新、徐仰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16时左右,隗义军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确正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留庄镇潘松砖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偏离道路冲向北侧砖厂,造成车辆侧翻、隗义军死亡,乘车人高鹏、胡泽国、付鹏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隗义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胡泽国先后在确山县人民医院和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2016年11月5日,胡泽国出院,共住院14天,共计支出医疗费9309.93元。隗义军系豫Q×××××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权人,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4人),保险金额为每人1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3日。被保险人为隗义军。杨小栓系隗义军的妻子,隗书超、隗书龙和隗书悦系隗义军的子女,隗仁新和徐仰秀系隗义军的父母。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同意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胡泽国支付赔偿款9500元,该款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二、原告胡泽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