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1418号原告:程某,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彩,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曾用名朱超),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原告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