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字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檬与李勇、周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檬,李勇,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字286-6号申请执行人李檬。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周华。李檬与李勇、周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冀0606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勇、周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4日恩施州咸丰县中坝坨田煤矿有限公司给我院出具保证书,承诺将中坝坨田煤矿有限公司地质灾害准备金175.45万元,采矿权价款318.48万元,关闭中坝坨田煤矿有限公司政府奖补资金450万元,用于偿还本案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七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恩施州咸丰县中坝坨田煤矿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5900元至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辽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