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郁洪锋与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洪锋,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1092号原告郁洪锋,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苗茁、朱军,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209号(以下简称圣时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高庆,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公司职员。原告郁洪锋与被告圣时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爱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洪锋的委托代理人朱军,被告圣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高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洪锋诉称,2013年8月原告到常熟农商行东海支行办理个人微贷款借款业务,贷款数额30万元,时间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因当时银行的要求,由被告为原告向常熟农商行东海支行提供担保,故原告支付6万元保证金给被告。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再次延续上述贷款(银行合同号:常商银微贷东海个借字2014第12476号)时间2014年8月到2015年8月,所以原告没有向被告索要保证金。2015年8月原告归还银行贷款后,多次向被告索要6万元保证金,但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支付,原告曾诉至贵院,考虑和解便撤诉,但被告仍然不予和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6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暂定10000元至被告付清前述款项为止,现暂定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圣时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收取的保证金以前没有规定退还时候支付滞纳金和四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我们不予支付滞纳金1万元。原告郁洪锋举证有,1、银行小票复印件,2013年8月27日原告本人的账号汇款至被告的账号,数额67200元;2、存折,2013年8月27日汇款给被告公司67200元的银行存折记录。67200元中保证金为6万元,7200是被告作为担保收取的一个费用;3、还款记录单,2015年8月常熟农商银行按揭贷款还款记录单;4、2015年8月31日常熟农商银行东海支行贷款本金回收出账通知书;5、裁定书,证明是原告之前起诉过被告,后来因为被告同意调解就没有开庭,证明已经起诉过的事实。被告圣时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当时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原件,提供原件就认可;对证据2没有显示到达我公司账户上,只是显示打出67200元;对证据3只能证明原告在银行处有借贷关系与担保公司无关;对证据4质证意见同证据3;对证据5被告是同意调解但原告没有出庭。被告圣时公司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向常熟农商银行东海支行办理个人微贷借款业务,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00元,期限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告圣时公司为原告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向原告收取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担保手续费用人民币7200元,共计人民币67200元,2013年8月27日,原告将人民币67200元汇入被告账户。到期后原告依约如数归还常熟农商银行东海支付本息。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间,原告再次向常熟农商银行东海支行办理该项业务,被告亦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缴纳担保手续费用人民币7200元。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依约如期向银行还款,被告收取的保证金60000元未予退还原告,为此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送达后,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依法作出(2015)连东民初字第02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单、本金回收出账通知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向常熟农商银行东海支行贷款,被告为其提供担保并收取保证金,在原告依约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后,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后被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继续占用原告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系侵权,依法应承担返还保证金的责任。原告诉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滞纳金但未予举证原被告双方对逾期归还保证金有此的相关约定,故其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支持原告自其该次向本院起诉之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圣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郁洪锋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从2017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郁洪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圣时公司承担人民币1230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原告郁洪锋承担人民币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3010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温爱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慧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法律条文: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