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江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刑初117号自诉人郭某某,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诉讼代理人聂宏伟、贠贇,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某某,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2017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自诉人郭某某诉被告人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江某某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某某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卓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