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承舜与周首碧、周首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舜,周首碧,周首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567号原告:周承舜,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周首碧,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周首财,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37幢6.7层及第9层部分。主要负责人:江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承舜与被告周首碧、周首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周承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承舜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承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承舜负担。审判员 陈金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燕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