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张永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079号被执行人张永维,男,1980年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住天津市静海县。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查院诉张永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罚金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刑初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永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汨罗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永维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维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永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次执行程序无法继��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