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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正蓉、李玲因与被上诉人宁国九、宁国学共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正蓉,李玲,宁国九,宁国学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正蓉,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羌族,现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女,1994年9月20日出生,羌族,现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九,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文,北川羌族自治县陈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学,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文,北川羌族自治县陈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董正蓉、李玲因与被上诉人宁国九、宁国学共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6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正蓉及董正蓉、李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被上诉人宁国九、宁国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6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44元,退还上诉人董正蓉、李玲。审判长 张 兵审判员 于红霞审判员 肖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