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谢碧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谢碧贤,徐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公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84484232-0。法定代表人:夏建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政,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谢碧贤,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现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于浙江省金华监狱第三女子监区。被执行人:徐娜,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谢碧贤、徐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娜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谢碧贤因刑事犯罪,尚在服刑,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奉化市莼湖镇半山御海小区13幢401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被执行人谢碧贤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且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其财产需统一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谢碧贤、徐娜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445268.27元及相应利息,若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谢碧贤名下位于奉化市莼湖镇半山御海小区13幢401室房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金额范围内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48元,执行费6870.64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