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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桂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桂海,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14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6日被关押,2016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桂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陈桂海窜到桂平市金田镇金田圩三界庙处,用随身携带的不绣钢镊子镊走谢某身上的OPPOR33牌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76元。当天11时许,被告人陈桂海又窜到桂平市金田汽车站附近,伺机扒走了傅敏清身上的华为Aloo牌手机一台。被告人陈桂海盗得上述手机后,将谢某的OPPOR33牌手机内的手机卡取出后,将两台手机销赃给他人得赃款人民币400元。另查明,2016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桂海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陈桂海身上查获手机卡二张及扒窃用的镊子。经查实,查获的手机卡中有一张卡的机主是谢某。综上,被告人陈桂海盗窃手机两台,价值人民币1416元,销赃得款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桂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三份、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购买收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四份、告知书、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失主谢某、傅敏清的陈述,被告人陈桂海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桂海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桂海被抓获后如实、坦白交代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桂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桂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桂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陈桂海盗窃的OPPOR33牌手机一台、华为Aloo牌手机一台,予以继续追缴,分别发还给谢小霞、傅敏清。三、对被告人陈桂海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予以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陈桂海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