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刘豪先申请执行张文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42号刘豪先,住所地衡水市××村,联系方式181××××1608。张文福,所在地武邑县富强路新时代家园17号楼2单元5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61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福在银行的存款36204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张文福相当于36204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张文福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兴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