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与马瑞、马保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马瑞,马保富,周苍兰,马某1,马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042号原告: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根,该公司经理。被告:马瑞(马俊杰妻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保富(马俊杰父亲),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周苍兰(马俊杰母亲),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某1(马俊杰儿子),男,2009年9月10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某2(马俊杰儿子),男,2016年5月27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瑞、马保富、周苍兰、马某1、马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翠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