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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与马瑞、马保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马瑞,马保富,周苍兰,马某1,马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042号原告: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根,该公司经理。被告:马瑞(马俊杰妻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保富(马俊杰父亲),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周苍兰(马俊杰母亲),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某1(马俊杰儿子),男,2009年9月10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某2(马俊杰儿子),男,2016年5月27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瑞、马保富、周苍兰、马某1、马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新源县金海源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翠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