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802号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花园一期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729579-9。法定代表人:邓裕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建芬,该公司员工。陈兵,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印明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