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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历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建中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1NL5Q。被执行人:陈历山,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110061211,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藕团乡藕团村九一组。本院在执行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历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陈历山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