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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3671号原告张志强,男,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曾卫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成斌,该行金融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卿勇、黄智娟,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志强以已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欧阳昭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霞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