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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芝容、温州市鹿城新川妹火锅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芝容,温州市鹿城新川妹火锅城,徐念,陈万荣,郑炳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初224号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滨海园区望海公寓**幢***室。组织机构代码:55286216-X。法定代表人:沈应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邦宝,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芝容,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温州市鹿城新川妹火锅城。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195801650。法定代表人:徐芝容。被告:徐念,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陈万荣,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郑炳康,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芝容、温州市鹿城新川妹火锅城、徐念、陈万荣、郑炳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徐芝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7061.81元及逾期罚息(以本金237061.81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温州市鹿城新川妹火锅城、徐念在最高额人民币45万元的保证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陈万荣、郑炳康在最高额人民币45万元的保证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邦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芝容、温州市鹿城新川妹火锅城、徐念、陈万荣、郑炳康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9日,被告温州市鹿城新川妹火锅城、徐念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2015)亿兆最保字第0376《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温州市鹿城新川妹火锅城、徐念愿为被告徐芝容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与原告形成的贷款债务最高余额人民币4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日,被告陈万荣、郑炳康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2015)亿兆最保字第0376《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万荣、郑炳康为被告徐芝容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与原告形成的贷款债务最高余额人民币4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日,被告徐芝容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2015)亿兆借字第0376号《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5‰,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10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本合同借款人的还款方法和还款金额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27077.49元,首次扣款日为2015年6月29日,最后一期扣款日为2016年5月29日。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以上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告徐芝容支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后,被告徐芝容仅足额偿付截至2015年7月29日止的本息,后又偿付本金15991.61元,利息63439.12元。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告徐芝容尚欠借款本金237061.81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另,原告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用5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6)浙0303财保359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徐芝容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江南大厦506室房产【所有权证号:511172;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2)第1-34346号】。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徐芝容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要求被告温州市鹿城新川妹火锅城、徐念、陈万荣、郑炳康在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芝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7061.81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37061.81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温州市鹿城新川妹火锅城、徐念、陈万荣、郑炳康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号为(2015)亿兆最保字第0376《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各自以最高额人民币45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芝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85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42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2016)浙0303财保359号】,共计7428元,由被告徐芝容、温州市鹿城新川妹火锅城、徐念、陈万荣、郑炳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蒋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