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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白广辉与赵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广辉,赵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7民初14号原告:白广辉,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东,男,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保生,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白广辉诉被告赵保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保生在2015年3月从原告处进两辆三轮摩托车,付给原告4900元,下欠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保生一次性偿还原告白广辉3100元,当庭付清(包括以前争执的三轮摩托车全清);二、其他互不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白广辉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