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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2与李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2,李某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1966号原告:李某2,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李某1,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某2与被告李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是松山区鸿生泰保温材料厂的经营者,2013年我与被告经其表弟戴晓伟介绍认识,被告始在我处赊购外墙保温材料。2014年10月,我与被告核算部分往来债务,我将其中10万元货款的出货单交给被告后,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枚,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28分,还款期限为2015年年底,担保人为戴晓伟。还款期限届满后,我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一直支托不还,故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1未出庭参加诉讼,无答辩内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2系松山区鸿生泰保温材料厂的经营者,被告李某1自2013年始多次在原告处赊购外墙保温材料。2014年10月9日,经双方核算部分来往债务,被告李某1为原告李某2出具欠款金额为10万元的欠据一枚,该枚欠据上未载明利息、还款期限及担保事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赊饲料,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交付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及时付清价款,现原告提交的书面欠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非因法定事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及事实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某2货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蒙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