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369-1372、1374-1379、1381-1383、1385-1393、1395-1406、1408-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369-1372、1374-1379、1381-1383、1385-1393、1395-1406、1408-141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号行政中心四楼,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宋德欣,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科员。被执行人:烟台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中路xx号内xx号。法定代表人:苏则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城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