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毛泽华申请执行张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泽华,张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毛泽华,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张劲松,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毛泽华申请执行张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张劲松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毛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劲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劲松支付申请执行人毛泽华借款本金264749.6元,利息62127.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案件受理费2773元,执行费4803元以上共计334453.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劲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 润 关注公众号“”